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未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组。因吸食毒品,2013年3月2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1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岳阳市岳阳城区**大厦**号租住房附近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共收取毒资13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租住房附近将毒品海洛因约2克贩卖给陈某某,王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1100元。
2、2019年1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租住房附近将毒品海洛因1包贩卖给陈某某,王某某收取毒资80元。
3、2019年11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租住房附近将毒品海洛因1包贩卖给陈某某,王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120元。
4、2019年11月13日13时许,陈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王某某,向其求购毒品海洛因2克,约定支付现金1100元。后王某某在租住房附近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陈某某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从王某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1包净重1.77克,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海洛因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岳公物鉴(理化)字【2019】162号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
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琼璇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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