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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58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3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号。2014年3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6年4月12日释放。于2020年3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德华,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效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7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15时许,吸毒人员王某乙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王某甲购买毒品冰毒并微信转账800元给王某甲。随后王某乙电话联系袁某某(另案起诉),让袁某某帮忙从王某甲处带冰毒到东莞市南城板岭路三岔路口给他。当日15时30分许,袁某某驾车到东莞市道镇马州西部干道马路边与王王某甲碰面,从王某甲处拿到一包毒品冰毒(约0.5克),后将毒品运输到东莞市南城板岭路三岔路口,将该毒品交给刘某某。刘某某回到东莞市**区**社区**村一出租屋三楼,将毒品交给王某乙。

2019年11月19日20时许,袁某某在东莞市南城区西平社区鼎峰源著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3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在东莞市**镇**村**路**号酒店式公寓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袁某某、王某乙等证人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涉案手机等物证,微信交易光盘等视听资料,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叶珍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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