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3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2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镇**村**村民组,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温泉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月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富丽东方苑门口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了三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两人交易完毕即被抓获,侦查民警在吸毒人员刘某某身上起获了其向被告人王某某购买的三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在被告人王某某身上起获了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经称重,上述四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1.6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甲基苯丙胺四包、手机一台;2.书证: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等;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带娣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册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 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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