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现住徐闻县**镇**路**号**栋**单元**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4月21日被徐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17日被监视居住;于2019年12月31日被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5月6日批准逮捕,2020年7月9日执行逮捕后(因身患疾病)看守所暂不收押;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16日下午16时许,经电话联系后,被告人王某某在徐闻县**镇**水库东侧准备贩卖50元毒品海洛因给购毒人员黄某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王某某身上起获疑似毒品海洛因6小包,从购毒人员黄某某处起获毒资100元。上述疑似毒品6小包,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经称重,共净重0.26克。
2、2019年12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徐闻县**镇**村家宅内以人民币100元贩卖1小包疑似毒品海洛因给购毒人员庞某某后,被民警抓获归案。民警当场从王某某身上起获毒资100元,从购毒人员庞某某处起获疑似毒品海洛因1小包。上述疑似毒品1小包,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经称重,净重0.1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毒资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称量笔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辩解;5.毒品鉴定;6.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照片等;7.附卷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两次向他人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云
检察官助理:简江涛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建议对被扣押在案的毒品等予以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