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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诉刑诉〔2019〕6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30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锡市**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出生地江苏省盱眙县,住江苏省盱眙县**镇**村巷**组** 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2月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8年9月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吸毒于2019年3月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16日退回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9月1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涂某某、朱某某(均另案处理),共8次3.8克左右。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8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在无锡市**区**家园**栋**室卖给涂某某冰毒0.5克左右。    

2.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在无锡市**区**家园**北门门口卖给涂某某冰毒0.5克左右。 

3.2018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在无锡市**区**KTV楼下卖给朱某某冰毒0.5克左右。

4.2018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在无锡市**区**KTV楼下卖给朱某某冰毒0.5克左右。

5.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在无锡市**区**KTV楼下卖给朱某某冰毒0.5克左右。

6.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以1400元的价格在无锡市**区**大道(**路)公交站台卖给朱某某冰毒0.5克左右。

7.2019年3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在无锡市**区**大道(**路)公交站台卖给朱某某冰毒0.5克左右。    

8.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在无锡市**区**大道(**路)公交站台卖给朱某某冰毒0.3克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喻某某、涂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涉案人员朱某某、侯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玉才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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