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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7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房**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西山区春雨路小石咀村某某牌坊处,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毒品可疑物10颗,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称量净重0.944克。后民警又从被告人王某某裤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12颗,经称量净重1.126克。经鉴定,被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后因身体原因于次日被取保候审,并于2018年4月11日解除取保候审决定。

2019年11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西山区春雨路某某车站旁,以3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毒品可疑物10颗,被民警当场查获并缴获作案工具蓝色OPPOK1手机一部,经称量,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0.93克。后民警又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裤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7颗,经称量净重0.63克。经鉴定,被缴获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两起事实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作案手机等;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毒品可疑物的提取、扣押、称量、封装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抓获现场视频、现场称量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达3.6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伟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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