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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区**路**号**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09年3月2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7月21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1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5月31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0日,因吸毒被景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戒毒二年。本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景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兰州市一茶馆内从马某某处以每克75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海洛因1克,后将买来的毒品在其位于兰州市**区家中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部分毒品海洛因,将剩余的毒品用白色塑料袋包装后装进一个白色塑料药盒中,携带包装好的毒品至兰州市**区一居民楼内以每克800元的价格向景泰籍吸毒人员贩卖时被景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一小包毒品疑似物,经称重净重0.70克。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王某某处扣押的一小包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微信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化德研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毒品指认笔录、毒品扣押笔录、毒品称量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佑焕

书记员:武晓燕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证据材料1份1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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