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西省安远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寺*号,现住址赣州市章贡区****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2月25日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8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8月23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袁飞,江西明理(赣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19时许,经事前商量,黄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700元给被告人王某某,用于购买一个毒品冰毒。被告人王某某收到毒资后,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从陈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一个毒品冰毒,随后转卖给黄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00元。2020年8月6日,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某前来接受调查,被告人王某某在电话中将其所在位置告知民警,并在赣州市章贡区****小区**栋*单元***室家中等到民警前来。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11月3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等:提取笔录、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累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赣逢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