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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公诉刑诉〔2019〕1087号 

  被告人王成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6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成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10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9月2日;自2019年10月27日至1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晚,被告人王成子应吸毒人员张某某的请求,帮其购买人民币10000元的毒品冰毒。在收取毒资后,被告人王成子向上家章某某购买了人民币10000元的毒品冰毒,并截留部分毒品冰毒用于自己吸食,后将约8克毒品交付给吸毒人员张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王成子于2019年6月11日在平阳县**镇**路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章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成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讯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成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成子明知系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成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秀明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成子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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