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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49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街**号**楼**,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犯诈骗罪,于2001年7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23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13日14时许,在武汉市武昌区武船宿舍涂家沟***号***号胡某某家中,以人民币150元价格将红色片剂状毒品两颗及晶体颗粒状毒品一小袋贩卖给胡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称量、鉴定,贩卖的毒品净重共计0.25克(两颗红色片剂重0.16克,一小袋晶体重0.09克),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2.扣押笔录、扣押清单;3.前科、微信记****;4.证人胡某某证言;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称量笔录、取样笔录;8.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骞

检察官助理:蒋昊堃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上述住址,联系电话 18162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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