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二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武汉市江岸区**路**号**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1月19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江岸区解放大道二七路轻轨站附近,通过微信收****,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1袋麻果(10颗))贩卖给陆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还从被告人王某某上衣左边口袋内查获冰毒1袋;从王某某车上背包内查获一玻璃瓶装麻果12颗。经称量,上述冰毒及麻果共重4.78克。经鉴定,上述冰毒及麻果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2.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抓获被告人王某某经过的说明;3.证人陆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毒品检验鉴定;6.微信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非法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圆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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