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村**号**楼**号,现住址同前。200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10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14日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内退回补充侦查后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后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武汉市硚口区**村**号楼下,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一包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贩卖给王某甲。双方交易完毕后被现场抓获。经鉴定和称量,上述物品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重0.2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称量记录、取样记录、扣押清单、刑事侦查照片、身份材料、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材料、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证明、手机通话记录截图、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扣押、称量、取样、人身检查等笔录;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寿青
检察官助理 赵雅宁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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