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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19〕1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32000********,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区**路**号,住湖北省武汉市**区**路**公寓**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由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22时许,钟某某(已判刑)与雷某某电话联系,约定由钟某某以2000元的价格向雷某某贩卖毒品氯胺酮(俗称“沙”)。随后,钟某某指派被告人王某某运送毒品(约10包“沙”)到本市马口镇**KTV821房间交给程某某(已判刑),由程某某将毒品交给雷某某,并由程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收取雷某某支付的毒资2000元,随后程某某将收取的毒资20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支付给钟某某。雷某某等人在ktv包房内吸食毒品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民警1.从**KTV816房间内搜出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可疑毒品白色粉末一袋(净重2.42克);2.从**KTV811房间电视柜鼠标垫下搜出的红色塑料袋包装的可疑毒品粉末一袋(净重1.16克);3.从811房间第二张玻璃桌上搜出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可以毒品白色粉末一袋(净重0.03克);4.从811房间第二张玻璃桌的玻璃盘内扣押少量可疑毒品白色粉末(净重0.07克);5.从811房间第一张玻璃桌上的玻璃盘内扣押少量可疑毒品白色粉末(净重0.13克);6.从811房间第一张玻璃桌上的玻璃瓶内扣押可疑毒品黄色液体(净重86.25克);7.从821房间的沙发背后搜出的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可疑毒品白色粉末2袋(净重0.49克);8.从821房间的玻璃桌上扣押的可疑毒品白色粉末(净重0.19克);9.从钟某某身上搜出的红色包装袋装的可疑毒品粉末2袋(净重2.35克)。经宜昌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上述1、3、4、5、7、8中检出“氯胺酮”成分,从2、9中检测出“MDMA”成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重取样封装笔录、现场照片、称重照片、检定证书、手机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通话记录、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物证、书证;2.证人钟某某、程某某、雷某某、江某某等人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志雄

2019年122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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