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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3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5年1月13日被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故意伤害,2016年8月26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因吸食毒品,2017年12月22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1月25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决定变更为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日被甘肃省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日13时许,永昌县**镇吸毒人员蔡某某通过金昌市金川区居民李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约定购买毒品。当日14时许,蔡某某、李某某在金昌市金川区丽景西苑附近将400元毒资交给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从金昌市金川区**路**号**花园取得毒品后在金昌市金川区**镇**村**组**号李某某租住的**号房间内将毒品交给蔡某某,蔡某某给王某某报酬100元。后蔡某某拟离开该租住屋时被永昌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从蔡某某处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小包,从租住屋桌子上查获蔡某某给王某某好处费100元。经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蔡某某处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0.05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吸毒者代购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费等必要开支之外收取报酬费用,从中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永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淑霞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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