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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礼县人民检察院

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礼检刑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7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70********,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住宕昌县****村四社,农民,无前科。2012年2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礼县公安局立案后在逃,2019年12月5日到宕昌县公安局主动到案。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院批准被礼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礼县看守所

本案由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农历7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宕昌县**乡(原秦峪乡)洮坪村王某甲(已判刑)家向礼县籍人韩某某(已判刑)以每50克880元价格贩卖自制鸦片75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贩卖鸦片75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将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淑琴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礼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88页)、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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