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7月12日被闽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1日被闽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微信昵称为“赵爷S”的男子在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的情况下,帮助其向许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两次,共计14克,获利人民币600元。第一次是在2019年4月27日,王某某帮助微信昵称为“赵爷S”的男子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7克给许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300元。第二次是在2019年5月3日,王某某帮助微信昵称为“赵爷S”的男子以人民币33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7克给许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300元。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闽清县梅城镇心悦主题酒店被闽清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个人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闽清县公安局刑满释放证明书、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提取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向他人进行贩卖,数量计1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清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闽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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