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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2017年10月17日因吸毒被赣榆公安局行政拘留;2018年4月13日因寻衅滋事被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4月21日因吸毒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于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至8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四次将约5.3克冰毒(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周某某用于吸食。2019年8月20日王某某在与周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当场抓获。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将约1克冰毒以1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周某某。

2、2019年8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将约1.8克冰毒以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周某某。

3、2019年8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将约1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周某某。

4、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将约1.5克冰毒以1700元的价格贩卖给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微信聊天截图、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扣押清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朋明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莒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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