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街**号**栋**单元**层**室,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19时许,在吸毒人员马某某向被告人王某某微信支付人民币1200元后,王某某在西安市碑林区盐店街附近向吸毒人员马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一小包。2020年9月12日,马某某被抓获时现场从其随身腰包内查获毒品疑似物一小包,后经鉴定净重0.23克,并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文书、抓获经过;
2.户籍信息、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现场查获记录、称重记录、封存笔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
3.辨认笔录;
4.证人证言;
5.鉴定意见书;
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狄园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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