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Z1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渝北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两江新区**大道东段**号**单元,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大道东段**号**单元。因吸毒,于2014年被重庆市北部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于2017年被重庆市北部新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3时许,苏某某(已判决)电话联系周某某(已判决)购买550元的毒品,周某某遂向被告人王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一粒,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王某某支付500元,约定由被告人王某某将上述毒品交给苏某某。后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区双桂街道机场路双桂家园后门附近将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一粒交给苏某某。苏某某截留部分疑似毒品后将剩余疑似毒品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陆某某。同日14时许,陆某某在本区梁山街道重百商场负二楼步梯转角取得毒品后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称量,该查获的疑似毒品净重0.28克。经检验,从上述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3月18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住处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苏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毒品检验报告;
5.搜查、称量、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0.2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违法所得500元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昌楼
检察官助理:梁小丽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梁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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