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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47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因吸毒,2017年8月15日被湖南省宁乡市公安局罚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3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6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龙某某、肖某某和彭某某等人,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雨花区**片小区门口,以400元的价格将重约0.5克的冰毒和1粒重约0.1克的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龙某某。

2、2019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雨花区**片小区门口,以1000元的价格将重约1克的冰毒和2粒重约0.2克的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龙某某。

3、2019年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雨花区**片小区门口,以1000元的价格将重约1克的冰毒和2粒共计重约0.2克的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龙某某。

4、2019年3月1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雨花区**路**酒店**房,以1200元的价格将重约1克的冰毒和3粒共计重约0.3克的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龙某某。

5、2019年3月4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雨花区**路的**大酒店楼下,以400元的价格将重约0.6克的冰毒和1粒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肖某某。

6、2019年3月6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雨花区**路的**大酒店**房内,以1000元的价格将2包共计净重0.57克的冰毒和1粒净重0.07克的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龙某某。

7、2019年3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土筛筛在本市雨花区**路的**大酒店**房内,以1000元的价格将3包共计净重1.41克的冰毒和3粒净重0.27克的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彭某某。

2019年3月6日23时许,民警在本市雨花区**路的**大酒店**房内,现场抓获吸毒人员龙某某和彭某某,并在龙某某和彭某某身上查获从被告人王某某处购买的冰毒和麻古。随后民警又在该酒店6楼电梯处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并在被告人王某某所开的608房间桌子上查获王某某所持有的疑似毒品冰毒9包(净重28.05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和麻古36粒(净重3.37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龙某某、肖某某、彭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三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超

2019年6月1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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