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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龙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龙江县**乡**农场**,住该村。2019年12月6日因吸毒被龙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以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龙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黑龙江省龙江县**乡**农场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董某某出售1小袋冰毒(约3分)。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16日经龙江县公安局**派出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通话记录等;

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王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曲馨蕊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龙江县看守所;

2.全部卷宗与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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