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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罪)(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王某甲科,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75********,土家,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镇**里**村**(以上均自报)。2019年10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科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王某甲科以号码134*******的手机为联络工具,在我市沙溪、西区某某带多次向张某平、宋某泽贩卖毒品海洛因。同年8月12日晚上10时某某,被告人王某甲科使用手机134*******与张某平取得联系后,在我市沙溪镇庞头村以人民币300元卖给张某平海洛因2小包,随即,张某平携带毒品到我市西区天悦城红绿灯将上述毒品卖给卢某雄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从张某平、卢某雄处分别缴获毒品1小包(经检验,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同年10月29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王某甲科抓获归案,并缴获手机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科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许 

二О二О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科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4份;

3、量刑建议书5份;

4、扣押的手机等物品暂存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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