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清检徐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住清徐县**镇**村。2006年6月30日因吸毒被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08年5月17日因吸毒被清徐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0年6月10日因吸毒被清徐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清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清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清徐县**镇**村**院墙外,以人民币280元一袋向吸毒人员冯某某出售土制海洛因约0.13克,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扣押笔录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荆新国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