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2104031996********,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1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南山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某在互联网上发布售卖精神类药品的信息。2019年9月14日,陈某某看到有关信息后,通过QQ联系到王某某,双方商定以200元人民币(币种,以下同)的价格交易2瓶阿普唑仑片(100片装),随后陈某某根据王某某发来的转转平台交易链接,支付了208元(含快递费8元)。2019年9月17日,王某某通过中通快递将上述2瓶阿普唑仑片邮寄给陈某铫。
经称量,涉案2瓶阿普唑仑片分别净重6.72克、6.74克。经鉴定,从涉案2瓶阿普唑仑片均检出阿普唑仑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中通快递包裹1个、阿普唑仑片2瓶;2.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图片说明书、扣押决定书等;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2019]毒鉴字第4795号)1份;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称量取样笔录各1份;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称量取样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贩卖受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简晓璐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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