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自2019年 2月至7月期间,通过微信名为“ Advance”, “A笑看人生”、“恩”,先后向管某某、孔某某、马某、宋某某等人贩卖毒品冰毒(甲基安非他明)和麻古(甲基安非他明)。
其中: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名为“Advance”, 向管某某(微信名为峰回路转)贩卖给三粒麻古和0.3克冰毒 ,交易地点在**市**大路和**路交汇处附近。
2019年3月19曰,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名为“Advance” ,向孔某某(微信名为“刚”)贩卖冰毒0.3克,交易地 点在**县**高速口附近。
2019年4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名为“Advance”,向宋某某贩卖冰毒0.6克,交易地点在**县**市场附近。
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名为A笑看人生 ,向马某(微信名为:A小虎)贩卖冰毒0.2 克,交易地点在**县****日租房。
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名为A笑看人生 ,向马某(微信名为:A小虎)贩卖冰毒0.2克,交易地点在**县**医院附近。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名为A笑看人生 ,向马某(微信名为:A小虎)贩卖冰毒0.5克,交易地点在**县**中学**侧道边。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名为A笑看人生, 向马某(微信名为:A小虎)贩卖冰毒0.2克,交易地点在**县**医院附近。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名为A笑看人生,向马某(微信名为:A小虎)贩卖冰毒0.2克,交易地点在**县**镇**道口附近一个加油站附近。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名为“恩”,向马某(微信名为:A小虎)贩卖冰毒0.5克,交易地点在**县**镇**道口附近一个加油站附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赵某、朱某某、马某、管某某、孔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扣押、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之规定,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善良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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