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二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71985********,傣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耿马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29日至8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3月18日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宰某某20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小麻”、麻黄素),2020年3月24日以人民币18元的价格贩卖给宰某某2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3月25日9时许,耿马自治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孟定环卫站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黑色腰包内侧口袋查获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一包,用绿剑口香糖盒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一盒,在腰包的外侧口袋内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一小包,共计40.44克。
经侦查实验核定,王某某贩卖给宰某某的22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约重2.17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现场封装照片,毒品重量称量记录、毒品可疑物取样送检笔录,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吸毒人员行政处罚材料,微信交易记录,情况说明;
2.证人宰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提取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呈请侦查实验报告书、调用库存毒品审批表、毒品出库登记表、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约重42.61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红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公安卷2册。
3.量刑建议书。
4.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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