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8〕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1995********,满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出生地辽宁省绥中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镇**村**屯**号,捕前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胡同**号,2017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7年10月22日至同年11月22日;自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1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5月份至7月初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平台以女性身份和头像注册微信号为**,微信昵称为“萌萌”的微信账号,后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对方与之加为微信好友后,其以牟某为目的,向对方发送其从微信群中下载的淫秽视频,并向对方索要微信红包。被告人王某某以上述方法先后向李某某、郭某某等人发送淫秽视频30多个,共获赃款人民币2000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7月10日被执勤民警在进行安检时查获,后被移交至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西大街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金立牌手机等物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秦皇岛市公安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某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芳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以及补充材料柒页;
3.随案移送《证人(被害人)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