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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6272001********,汉族,在校学生,住河南省新郑市**镇**学院(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乡**村**庄)。因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于2019年11月2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犯罪,于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在新郑市**镇**学院,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手机QQ先后向18个人贩卖含有淫秽物品的直播软件“猫九盒子”并从中获利1980.5元。经鉴定,涉案直播软件中包含9×40×30个视频、免费资源10个项目含有数千个视频及小说欣赏8项等数十部小说均属淫秽物品。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检查笔录;3、鉴定文书;4、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手机网络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君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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