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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_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8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6199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河南省夏邑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815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从网络上购买淫秽视频后,注册了微信号为“lulu***”的微信,并加入多个微信群,以2至5元人民币不等的价格,出售含有淫秽信息的视频,并从中获利。经鉴定,王某某销售的视频有52部属于淫秽视频。

案发后,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现已退出非法所得55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俞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永江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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