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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镇**村**号,现住青岛市即墨区**道**庄**村“**足疗店”。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于2020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微信向张某某等人贩卖**网站(网址:******)激活码。经鉴定,**网站内的297个视频文件均为淫秽物品。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搜查笔录;3.远程勘验笔录;4.胶州市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书;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纪娜

2020年2月25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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