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和出生地均为河南省濮阳市,住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府**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1月9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物品牟利罪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底,通过昵称为“小幸福”(微信号****)的微信向宋某某昵称为“枪硬马子多”(微信号****)的微信出售淫秽视频39部(其中29部系有效视频),获利人民币255元。经鉴定:其中25部视频系淫秽视频。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5.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制作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美娟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府**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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