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04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栋**单元**层**号,现住鞍山市立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1日,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5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20年1月18日至2020年2月1日;2020年4月2日至2020年4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鞍山市立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在鞍山市家中,通过微博、QQ、百度云盘等网上媒介贩卖淫秽视频。王某某个人百度云盘内有一名为明星AI合成最全214部的压缩包为王某某贩卖的淫秽视频,买方付完款后,王某某通过QQ将淫秽视频压缩包和提取码一并转给对方,经鉴定,王某某贩卖的百度云盘内有一名为明星AI合成最全214部的压缩包中211部视频为淫秽物品。王某某共计贩卖淫秽视频12次,获利36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等;
2.书证:户籍证明、微信截图、归案经过等;
3.被告人的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毅
代理检察员: 王治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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