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6〕14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安县**镇**村**组**号。2016年1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6年6月7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7月7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6月4日、8月8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月10日晚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我市**镇**路**号出租楼二楼一出租房内,向吸毒人员蔡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37克,得赃款人民币400元。不久,公安人员在该出租楼楼下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当场从其身上缴获上述毒资;从吸毒人员蔡某某身上缴获上述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欣欣
2016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2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