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66年**月**日,身份证号:612127196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家住大荔县**镇**路**小区。1986年7月在汉村乡政府参加工作,2000年至今在**镇政府工作,2003年至今任**镇政府**办公室主任。2014年10月29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大荔县反贪局立案侦查,并于当日被本院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大荔县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贪污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其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的犯罪事实:
1、2013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108国道**过程中利用其主管**镇**赔偿工作的职务之便,在该镇**社区拆迁及重建**墙、**房、**门等工程中,采取重复报账之手段,套取国家108国道征地拆迁赔偿款16万元。
2、2013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108国道**过程中利用其主管该镇**赔偿工作的职务之便,采取隐瞒事实之手段,截留**社区名下2.18亩68888元的征地赔偿款。
3、2012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108国道**中利用其主管该镇**赔偿工作的职务之便,在清理**园吃饭费用时,采取重复报账之手段,套取国家108国道**赔偿款2万元。
4、2012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108国道**过程中利用其主管该镇**赔偿工作的职务之便,在**镇**社区拆迁及重建**墙、**房、**门等工程中,采取隐瞒事实之手段,骗取**社区拆迁赔偿款13000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在108国道**工程中,采取虚报、截留等手段,套取赔偿款共计261888元,其中为镇政府垫付公务开支165750元,个人贪污96138元。
二、受贿罪的犯罪事实:
2013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108国道**过程中利用其主管**镇**赔偿工作的职务之便,在负责该镇**社区拆迁及重建**墙、**房、**门等工程中,收受郝某某1万元好处费,个人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和第385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军 张娇
二○一五年六月一日
附注: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八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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