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二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云南省临沧卫生学校财务室收费员,事业人员(专技十一级),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人,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室。2020年6月3日因涉嫌挪用公款被临沧市临翔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先行拘留,2020年7月2日本院作出逮捕决定,同日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沧市监察委员会交由临沧市临翔区监察委员会指定管辖。临沧市临翔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8月2日至8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贪污事实
2014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云南省临沧卫生学校收费员的职务便利,将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云南省临沧卫生学校代为收缴的2014年度645名考生每生100元的护士资格考试报名费共计6.45万元公款以侵吞的方式非法占为己有。2015年,王某某利用担任云南省临沧卫生学校收费员的职务便利,将该校向学生收取的门窗、桌椅等办公设备损坏赔偿费共计2.4535万元采取收入不入账、侵吞的方式非法占为己有。
2.挪用公款事实
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间,被告人王某某担任云南省临沧卫生学校收费员的职务便利,将该校收取的水电费、中专学生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共计83.4084万元公款存入其个人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卡号为62220225180********)并转入百度金融平台购买基金进行营利活动。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某某担任云南省临沧卫生学校收费员的职务便利,将云南省临沧卫生学校代昆明医科大学收取的2016年度、2017年度成教班学生学费共计603.14万元(分别是311.14万元、292万元)公款存入其个人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为62170040100********)并转入百度金融平台购买基金进行营利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录用文件、简历、银行交易查询、基金交易清单记录、收费文件通知、办学协议、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8.9035万元公款占为己有,贪污数额较大。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686.5484万元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挪用公款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贪污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赃款全部追缴,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宏
检察官助理:黄显露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调查卷玖册、散卷壹册,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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