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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二刑诉〔2019〕5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65********,汉族,本科文化,案发前任**县**院**委员、**庭长,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镇**路**号,因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阜南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0月21日被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该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于2019年10月21日移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1月29日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受贿犯罪事实

2010年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县**院**委员、**庭长负责该庭民事审判工作及本人直接审理民事案件的职务便利,收受案件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钱款共计26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1)2010年,王某某负责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有限公司**县支公司及**市**代理所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为了尽快办案案件,陈某某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3000元现金。

(2)2014年,王某某负责审理提供劳务者被告牛某某与原告受雇佣者受伤纠纷一案。为了在案件审理中得到关照,牛某某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3000元现金。

(3)2014年,王某某负责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庞某某之间的健康权纠纷一案。为了在案件审理中得到关照,杨某某儿子李某某托朋友王某某到王某某办公室送其5000元现金。

(4)2014年,王某某负责审理原告冷某某与被告**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了尽快获得赔偿款,冷某某到王刚办公室送给其面值2000元的**县**广场购物卡。

(5)2015年,王某某负责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及**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该案判决后,为了尽快获得赔偿款,王某某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现金。王某某收下后答应帮忙督促对方尽快支付。 

(6)2015年,王某某负责审理原告李某某与他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该案判决后,为了尽快获得赔偿款,李某甲丈夫到王某某家中送给其10000元现金。

(7)2015年,王某某负责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院之间的医疗责任纠纷一案。为了在案件审理中得到关照,杨某某家属马某某多次找王某某,王某某遂以需交纳鉴定费用为由,向其索要15000元现金。

(8)2015年,**员李某某负责审理原告董某某与他人之间的合伙纠纷一案。为了在案件审理中得到关照,董某某委托其朋友张某某找王某某帮忙。该案判决后,董某某为表示感谢,委托张某某到王某某家中送给其20000元现金。后对方上诉,王某某担心事发,通过其庭书记员闫某某将20000元转账退给张某某。

(9)2015年,**院审理原告李某乙等人与被告周某某、郭某某之间的房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一审判决后经上诉发回该院由王某某负责重审。判决原告胜诉后,李某某为表示感谢,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8000元现金和2000元**饭店充值卡。

(10)2015年,王某某负责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有限公司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了在案件审理中得到关照,原告诉讼代理人赵某某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现金。

(11)2016年,王某某负责审理原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为了让法院尽快出具民事谅解书从而催促对方公司尽快支付工程款,本案第三人倪某某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现金。

(12)2016年,王某某负责审理原告方某甲与**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该案判决后,为表示感谢,方某甲爷爷方某乙到王刚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现金。

(13)2016年,王某某负责审理原告胡某某与**县**院之间的医疗纠纷一案。为了在案件审理中得到关照,原告胡某某女儿周某某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现金。

(14)2016年,王某某负责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院的医疗纠纷一案。该案判决后,为表示感谢,徐某某儿子聂某某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现金。

(15)2016年,王某某负责审理原告李某某与他人的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为了尽快办结案件,早日获得赔偿,李某某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现金。

(16)2016年,王某某负责审理原告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及**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判决后,苗某某为表示感谢及尽快获得赔款款,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0000元现金。

(17)2016年,王某某负责审理原告李某某等人与被告安**县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该案判决后,为表示感谢,原告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到王某某家中送给其5000元现金。

(18)2016年,民一庭审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张某某等人及**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判决后,周某甲父亲周某乙为表示感谢及尽快获得赔款款,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4000元现金。

(19)2016年,王某某负责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董某某之间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为了在案件审理中得到关照,董某某诉讼代理人赵某某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现金。

(20)2016年,王某某负责审理原告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及**有限公司**分公司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判决后,为了尽快获得赔偿款,燕某某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0000元现金。

(21)2017年,王某某负责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了早日获得赔偿款,胡某某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现金。

(22)2017年,王某某负责审理提供劳务者原告卢某某与接受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为了在案件审理中得到关照,卢某某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0000元现金。

(23)2017年,王某某负责审理原告孙某某、程某某等人与被告秦某某等人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了在案件审理中得到关照,程某某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0000元现金。

(24)2017年,王某某负责审理原告周某某等人与被告陈某某及**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判决后,为尽快获得赔偿,周某某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现金。

(25)2017年,王某某负责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王某某建议原告追加**有限公司为被告。为了表示感谢及在案件审理中得到关照,刘某某先委托其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后其本人又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3000元。

(26)2017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席某某离开**到**执业前,在**饭店宴请王某某。饭后,席某某为感谢其之前代理案件中王某某给予的关照及今后继续获得关照,送给王某某5000元现金。

(27)2017年,王某某负责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庞某某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了在案件审理中获得关照,余某某诉讼代理人赵某某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现金。

(28)2018年,王某某负责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为尽快获得赔偿款,原告诉讼代理人程某某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现金。

(29)2018年,****负责审理原告**镇人民政府与**县**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为了尽快了解此案,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王某某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6000元现金。

(30)2018年,王某某负责审理原告**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局之间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为了在案件审理中获得关照,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孙某某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0000元现金。

(31)2018年,王某某负责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尽快要回本金,刘某某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现金。

(32)2018年,王某某负责审理原告曾某某等人与被告王某某及**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了早日获得赔偿款,原告代理人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现金。

(33)2018年,王某某负责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公司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了在案件审理中获得关照,原告方诉讼代理人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0000元现金。

(34)2019年,王某某负责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等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感谢某某及时到广**监狱开庭审理该案,张某某在**南站送给王某某2000元现金。

(35)2019年4月,王某某负责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县第三人民医院的医疗纠纷一案。案件审理期间,郑某某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0000元现金,请其帮忙与鉴定机构联系提高伤残等级。王某某收下该笔钱后与鉴定机构沟通遭到拒绝,后其通过书记员闫某某把该笔钱退给郑东华。

(36)2019年,王某某负责审理原告与被告**县北城医院之间的医疗纠纷一案。为了在案件审理中获得关照,北城医院院长朱某某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0000元现金。

2.挪用公款犯罪事实

2019年3月,**法院开展对以往案件应退未退诉讼费进行清理的专项行动,要求各庭认真清理应退未退诉讼费并上交院会计室。

经民一庭经书记员闫某某梳理,自2012年以来,王某某安排其从该院会计室领取该庭已审结案件应退未退给当事人的案件诉讼费共计626477.7元。在清理的专项行动期间,王某某安排闫某某只上交院会计室316819.5元,同时以该庭的名义向院里出具保证书称诉讼费已上交完毕。后安排闫某某将剩余案件诉讼费309658.2元由存入闫某某个人建设银行账户。

3.贪污犯罪事实

2010年9月,**法院制定《**法院财物管理制度》,要求案件执行款、担保金和其他案件暂存款统一由院会计室通过在工商银行**支行开设的执行款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任何庭、室或个人不得私自收取。2012年底,**庭长王某某安排闫东梅在工商银行**支行以闫某某个人名义设立账户,用于管理该庭部分案件执行款、诉讼费、公告费及鉴定费。2014年5月,经王某某向该院领导请示后,该庭所有案件的前述款项均由闫某某通过上述工商银行其个人进行管理和转付。

2012年至2017年期间,王某某为非法占有当事人案件鉴定费、查证费等结余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先行在案件中垫付钱款为由,从闫某某处签字领取当事人案件鉴定费、查证费等结余款共计73212.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留置决定书、到案经过、干部任免审批表、退赃收据、**县人民法院制定《阜南县人民法院财物管理制度》、民事请示报告、**法院关于民一庭案款支付情况的说明、执行款转入闫某某个人银行卡记录、闫某某工作手册及统计表、付款通知书、记账明细、银行转账单、应退未退诉讼费统计表、闫某某提供的王某某从闫某某处领取部分案件执行款记录、相关案件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刘某某、乔某某、徐某某、何某某、冯某某、张某某、孙某某、李某某、杜某某、冷某某、常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伙同他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又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共同犯罪。根据本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本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索贿的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对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适应

2019年12月30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

3.已退赃款338212.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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