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7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4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安徽省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号。因涉嫌贪污罪,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瑶海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中建*局六公司安徽分公司***大名都项目部动力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通过虚报工人人数和工资的方式套取并侵吞国有财产共计10388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塔吊指挥工人每人每月3500元的标准向公司上报并编制工资考勤表,公司核准后,由项目商务经理卢某某或项目后勤人员丁某某按月将公司拨付的工人工资转入王某某指定的银行或微信账户,王某某在收到此款后将其中一部分工资款转给塔吊指挥带班韩某某,并安排韩某某按照每人每月2600元、2800元或3000元的标准发放工人工资。自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虚增工人工资的方式套取人民币56901元。
2、自2018年2月始,被告人王某某安排李某某(另案处理)接替韩某某成为塔吊指挥带班,二人共同预谋套取工人工资。被告人王某某继续以每人每月3500元的标准向公司上报并编制工资考勤表,公司核准后,丁某某将公司拨付2018年2月至3月的塔吊指挥工人工资共计69891元,分两次转入王某某指定的李某某银行账户,由李某某按照每人每月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发放工人工资,二人通过虚增工人工资的方式套取人民币约9984元。
3、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大名都项目部塔吊指挥工人实发工资提高到每月3500元。为继续实施犯罪,被告人王某某遂在每月编制的工资考勤表上虚增工人人数,经报请公司审批后,后勤人员丁某某将公司拨付工人工资转给李某某代发或直接转入工人银行帐户,二人通过上述方式套取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37000元,其中被告人王某分得27000元。
2019年12月27日,瑶海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某到办案单位接受调查。案发后,王某某已退缴涉案赃款1043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任职证明、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企业信息等;
2.证人李某某、韩某某证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微信转帐截图;
5.工资发放说明及明细、银行流水、验资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中建**六公司安徽分公司***大名都项目部动力主管期间,通过虚报工资额度和工人数量的方式,侵吞、骗取国有财产共计10388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若璇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775545****);
2.案卷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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