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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贪污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2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68年7月22日生,身份证号码:4404011968********,广东中山人,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房。原珠海市**镇**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股东。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香洲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医疗生育待遇核发科原副科长祝某甲、**服务站股东丁某某、服务站工作人员祝某乙(均已判决)等人,在**服务站的经营过程中,向特定门诊病种患者销售不属于医保范围的粮油等日常生活用品,并开具虚假的医药处方,将日常生活用品篡改成价格相对应的特定病种药品上传至社保结算系统,以此来骗取社保部门按照相应报销比例返还给服务站的统筹基金。经查,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共骗取社保基金共计人民币189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分得人民币63万元。

2018年12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回国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证人祝某甲、丁某某、祝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任命文件、合伙协议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搜查证及搜查记录、**服务站现金支出统计及收据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骗取国家社保统筹基金共计人民币189万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谦    

2019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三册;

3、随案移送物品见清单;

4、被告人王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63万元,请一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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