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88********,水族,大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住三都县**镇**村**组。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三都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0年10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某某担任三都县中和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协管员(公益性岗位)期间,负责三都县中和镇塘州社区养老保险金收缴、养老生存认证、系统录入管理、养老资金报账等工作。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系统打印专用收据漏洞、虚开非专用收据及登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后不入账、不录入系统等方式,侵吞所收缴的三都县中和镇塘州社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23.6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审批表、中和镇塘州社区2015年至2018年未录入养老保险系统专用收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潘某甲、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讯问通知书等程序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罗齐胜
检察官助理 陆娟娟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联系方式:1501598****。
2.案卷材料调查卷二十八册,公诉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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