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二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出生于1946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46********,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原任太康县**乡**行政村党支部书记,住河南省太康县**乡**行政村**村。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20年5月13日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康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太康县**乡**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办公经费、占地补偿款、农村低保金等共计81699.4元。
1、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王某某在协助政府发放本村干部工资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其儿子王某甲的名义,在**行政村账务上虚列工资6480元,用于生活开支。
2、2008年至2017年,为偿还因修通村公路向郭某某所借钱款,被告人王某某在协助政府从事占地补偿款的发放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自己及其近亲属等人土地被S326省道占用,领取集体土地补偿款98806.4元,其中79000元用于偿还向郭某某所借钱款,余款19806.4元占为己有,用于生活开支。
3、2014年12月5日、2016年12月25日、2018年2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债务,以还郭某某债款的名义,在**行政村办公经费中列支14300元、7500元、8500元,占为己有,用于生活开支。
4、2009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某某在协助政府从事办理、发放农村低保金的事务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本人、近亲属及他人名义,骗取农村低保金共计25113元,用于生活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简历、记账凭证及明细等;
2、证人王某甲、刘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太康县某某乡**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有其他较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犯罪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之前,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某某
李某某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太康县看守所;
2.案卷3册,补偿材料158页、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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