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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贪污案)_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职务刑诉〔201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南焦作,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区,住焦作市******号。2005年3月2011年10月任**村委副主任,2011年10月2014年11月任**村村委主任,2014年11月至2018年8月任**村党总支书、村委会主任,2018年10月辞职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解放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2019年7月1日、2019年9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2019年7月15日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焦作市**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太焦铁路士林段土地征用补偿工作中,未经村委同意,指使其同学张某某与焦作市**煤矿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牛某某在土地征用范围内签订牛某某租用的**村原碳素厂北院西北角的空地转租协议,并在该空地加盖房屋1291.56平方米,指使牛某某并以牛某某名义办理拆迁补偿事宜,贪污国家拆迁补偿款共计69744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牛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骗取的方式贪污公共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董梅洁

代理检察员:薛舜迪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区**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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