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涿州市**乡**村,公民身份号码1324301968********,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河北省涿州市**家属院**号楼**室。2011年9月至2015年4月任涿州市**办事处主任,2015年4月至2020年6月任涿州市**党组书记、主席,2020年6月至9月任涿州市**三级主任科员,2020年9月至今任涿州市**二级科员,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贪污罪经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涿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11月10日至11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河北省涿州市**办事处审查同意将**村列入“城中村”改造,并报涿州市城改办审核;2013年4月3日,**办事处及**村委会与河北润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村“城中村”改造开发协议书,2014年8月25日,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村“城中村”改造开发协议书和“城中村”改造申请。2013年至2015年期间,**办事处收到河北卓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款人民币9840万元并专帐管理。
2014年5月底,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分管**办事处财务工作的便利,指使其司机何某某虚开发票,何某某找到田某某以电脑耗材、办公用品费用开发票共计12张,其中虚开共计7张金额人民币14.681万元(从**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工作经费中列支),王某某让何某某在票据上签名经手。后**财经办给田某某开具了交通银行保定涿州支行现金支票,后田某某支取人民币28.52万元现金,并让何某某转交王某某现金人民币15万元,王某某将上述赃款据为己有,其中违规收受田某某钱款0.319万元,其余14.681万元构成贪污。现所得赃款14.681万元已退缴至保定市清苑区监察委员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纪委监委指定管辖决定书、保定市清苑区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保定市清苑区监察委员会查封、扣押财产通知书及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涿州市**情况说明,清苑区监察委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和无犯罪记录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高某某、韩某某、何某某、焦某某、李某某、潘某某、邵某某、史某某、宋某某、田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钱款共计人民币14.68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文胥
检察官助理:白杨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河北省涿州市**家属院**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本案涉案款项人民币14.681万元;
4.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张严明系河北冀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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