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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贪污案)_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职)刑诉〔201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53********,汉族,小学文化,原系湖北省崇阳县**厂破产清算组出纳,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镇**村**号,住咸宁市崇阳县**乡**村**组。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05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6日被崇阳县公安局执行,2019年1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崇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月10日移送本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8月30日,原湖北省崇阳县**厂被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2004年9月6日崇阳县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湖北省崇阳县**厂破产清算组接管该厂,负责破产清算工作,该厂原出纳被告人王某某被该破产清算组聘任为清算组出纳。2004年9月至2015年3月期间,王某某利用管理该厂资金的便利条件,挪用60.7万元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因无力偿还,于2005年3月11日潜逃到浙江省台州市。潜逃当日,王某某从其管理的公款中支取10.2万元交给其妻子庞某某,2005年3月13日该款被追回,案发后,王某某亲属缴款11.9万元,共计追回22.1万元退还给破产清算组,尚有48.8万元不能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关于成立湖北省崇阳县**厂破产清算组的通知、咸宁同业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报告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庞某某、王某甲、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破产清算组出纳经管资金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60.7万元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蒲

2019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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