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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购买假币、盗窃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1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江山市**村镇**村**号。2012年9月20日因盗窃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2013年1月6日因盗窃被江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3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购买假币罪、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部分:

2018年4月份至2018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四次盗窃他人财物,窃得财物价值2000余元,具体如下:

1、2018年4月的一天,王某某与戴某某(另案处理)到江山市新塘边镇外坞村被害人姜某某经营的左邻右舍超市,王某某通过老虎机遥控器从超市老虎机内盗得500个左右一元硬币,后将盗得的硬币兑换成纸币,王某某分得250元。

2、过了一个星期左右,还是2018年4月份的一天,王某某一人再次来到江山市新塘边镇外坞村姜某某经营的左邻右舍超市,使用老虎机遥控器从该超市的老虎机内盗得80多个一元硬币。

3、2018年8月中旬的一天,王某某因觉得骑电动车寻找老虎机不方便,到江山市贺村医院车辆停放点将被害人梅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雅马哈摩托车盗走,并将该摩托车拉到贺村的一家修理店修理好供自己使用。经价格认定,该摩托车价值800元。案发后,该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梅某某。

4、2018年8月底的一天,王某某骑着盗来的摩托车到江西省广丰县寻找老虎机,返程路上骑至江西省广丰县**乡**村被害人杨某某经营的小店,王某某下车买水见该小店内无人看守,便起意盗窃。王某某从烟架上盗得2包白利群香烟和一包软壳红利群香烟,从写字桌上的纸箱内盗得1条软壳红利群香烟(未拆封,10包)、8包白利群香烟和5包硬壳中华香烟,从写字桌的中间抽屉内盗得200元的纸钞。后王某某将盗得的10包白利群香烟和5包硬壳中华香烟拿到贺村的一家小店出售,共售得320元,剩余的香烟被王某某放在家中。经价格认定,王某某盗窃的香烟价值607元。案发后,剩余的香烟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杨某某,另王某某退赔给杨某某600元。

(二)伪造货币部分:

2018年10月份,王某某通过戴某某的介绍加入名为“一炮而红”的QQ群,并花费1050元从该群群主“成某某”(身份不详)购得370张(4连张、2连张,未裁剪)面值为20元的半成品假人民币。之后王某某拿得快递来的半成品假人民币,通过用铜尺和刀片沿着线条裁剪,并用锉子摩擦假人民币图像上衣领位置增加手感将半成品假人民币加工为成品假人民币后用于自己使用。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王某某家中查扣面值为20元的人民币358张。经鉴定,上述人民币均系机制伪造货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铜尺两把、矬子一把、水印印章一个、手机一部、遥控器一只、20元面值假币358张、假币边角料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条、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3、证人戴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姜某某、梅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伙同他人,伪造货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在伪造货币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某某伪造货币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伪造货币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卓献

2020年10月10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1页,其他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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