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通检刑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11974********,**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及住址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2020年7月16日退回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17日、2020年8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4月至6月,被告人王某某以经营的农资店需要进购化肥为由,隐瞒债务,虚构一套其名下位于通道侗族自治县某某镇某某坪的住房和其购买夏某某名下住房、欧某某某的住房为抵押向通道侗族自治县农商行某某镇支行申请最高额抵押贷款45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以其购买夏某某名下住房和欧某某某住房,提供篡改贷款金额的贷款合同,向房管局办理抵押,在房管局办理抵押手续得到房屋他项权证。被告人王某某在怀化市对两套房屋进行了评估,得到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被告人王某某在怀化市购买了伪造的某某坪住房和欧某某某、夏某某的房屋他项权证,篡改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将虚构房屋价值列入报告中,并将伪造的房屋他项权证、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提交给通道侗族自治县农商银行。2014年6月26日,通道侗族自治县农商银行审批下发了贷款,被告人王某某收到45万元贷款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2015年,被告人王某某伪造了写有2015年5月24日在通道侗族自治县农商行某某镇支行借款本息已全部还清内容的证明,到通道侗族自治县房管局解除了欧阳冬梅某某某、夏某某名下房产抵押登记信息;2015年6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将购买夏某某名下房屋过户给其妻子杨某某。2016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与其妻子杨某某离婚。2017年被告人王某某离开通道县、变更联系方式,未通知银行及相关人员。2018年,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方查找,通道侗族自治县农商行得到被告人王某某的联系方式,双方达成还款计划;2018年10月信贷员张某某因被告人王某某未归还贷款被停职,张某某为恢复工作,借给被告人王某某2万元,用于归还贷款。被告人王某某之后仍未按计划履行还款计划,至案发时尚有42.6万元贷款本金未归还。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22日在温州市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某路***号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证明、房屋登记查询证明、房地产买卖契约、湖南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还本还息记录、通道农村商业银行稽核(审计)座谈笔录、银行交易流水、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抵押贷款档案、通道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社员工花名册、通道侗族自治县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某某信用社6-7月份工资表借条、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个人信用报告、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离婚档案、抵押登记资料、欠条等书证;2.证人宛某某、蒙某某、殷某某、郑某、杨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伪造资料,使用虚假产权及证明作抵押担保,骗取银行贷款4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洪文
检察官助理:王超宇
2020年9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被羁押于通道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碟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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