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王检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铜川市王益区**路**号**号**号,现住**桥**单元**,个体。该王于2019年7月2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释放;同年12月31日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经王某介绍,通过信用社魏某,使用其捡到的宋某某的身份证,冒充宋某某丈夫的身份,以宋某某为借款人,郭某某、李某某为担保人在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贷款50000元,1月21日贷款办理完成,王某某将贷款使用后,支付11400元的利息后便停止还本付息。
2018年9月宋某某发现其被人冒用身份贷款并形成不良记录,遂要求王益区信用联社解决,并于2018年11月20日在信用社用跳楼的方式要求解决其问题,山城信用社报警后,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民警了解到宋某某被人冒用身份贷款一事,便告知其准备材料到公安机关报案,宋某某答应。2019年1月14日宋某某电话报警,称其身份被人冒用贷款,形成不良记录。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红旗街派出所民警接指令处警,了解后以属七一路派出所管辖为由,让其到七一路派出所报案处理。后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于2019年4月16日正式受理该案并于当月24日立案侦查。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亲属代为退回赃款五万元,已返还山城信用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诈骗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彩侠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