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滦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镇**村**组**号,现住承德市双滦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04年1月14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6月28日释放。2007年9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7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在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西平台一房屋内,西地家属楼后山蘑菇棚处组织马某某、孟某某等二十余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双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军
检察官助理:赵艳静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承德市双滦区;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委托调查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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