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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曲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2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住河曲县**乡**村**号。2019年因赌博被山西省五寨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百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山西省河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河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冬天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组织河曲籍、偏关籍、五寨籍二十余名参赌人员多次在河曲县前川乡夺印村、牛草洼村和土沟乡榆岭洼村及榆岭洼村的猪场、鸡场以“推麻将对子”、“掏宝”等形式进行赌博。“推家”每推一次,王某某收取200元至300元的抽头渔利;“推家”每赢1000元,王某某抽取100元;“推一杠胡”和“胡小两杠”都是抽100元。王某某每场获利约1000余元,其抽头渔利共计约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

证人证言:二十三名参赌人员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他人进行赌博,从中获利15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艳

检察官助理:白艳玲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河曲县**乡**村,联系方式13835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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