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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现住横山区****附近。2011年11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原榆林市横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报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至12月2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榆林市榆阳区利用微信及闲聊软件组织他人在优乐扑克以扎金花的方式****,并抽头盈利。

经华睿智普关于王某某赌博获利情况及所有参与人员赌博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王某某组织赌博获利108457元,涉及参赌人员共计92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春丽

检察官助理:殷壮壮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审计报告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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