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1〕14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78********,汉族,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经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凤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将一非法“六合彩”赌博网站的网址、账号及密码等资料提供给罗某某(已判刑)。此后,罗某某便在其经营的东莞市凤岗镇凤德岭上村138号小店内,通过现场投注、短信投注等方式,接受参赌人员的投注,再将投注信息录入王某甲提供的赌博网站账号内。待每期开奖之后,王某甲与罗某某便按照投注额的一定比例从赌博网站获取返点,然后利用微信进行对账,通过银行转账结算赌资和对违法所得进行分成。2015年6月至9月15日期间,罗某某在其经营的小店内共收受龙某某、王某乙、唐某某等参赌人员的投注共42期,投注额约126000元。2020年12月5日15时许,王某甲主动到凤岗分局油甘埔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龙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法,结伙以收受非法外围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廖静红
2021年1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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